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以及省、市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水县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年8月30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统一由文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自年8月30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权属证书一律停发。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林权等权利证书和原始登记簿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文水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受理地点位于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文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来源:文水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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