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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进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市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后,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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