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14日08时54分许,刘*驾驶晋J**号小型轿车,沿文水县火车站至宜儿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北路段处,因分心驾驶,操作不当与路旁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吕梁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若还分心做着其他与驾驶无关的事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