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我国是一个有着年文明史的古国,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我国近30年来消失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全国文物安全整体形势不容乐观,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任务依然艰巨,法人违法依然是当前文物安全管理面临的突出风险,数据显示,年,国家文物局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中,法人违法案件占比约77%。
文物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的重要见证,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破坏文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文物,既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又可解决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不强,形成合力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文物是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民间组织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
年,为建设实施某项目,郑州上街区对马固村进行整体搬迁,村中7处被列入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5处被拆。年4月,民间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将上街区政府、马固村委会、峡窝镇政府和上街区文广新局告上法庭。这是我国首个针对人文遗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和四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四被告对未被拆的两处不可移动文物王氏宗祠和关帝庙实施原地保护,部分加固修缮地方需要履行正规的审批手续。建立上街区(马固)文化展示中心,用来展示已经拆除的王德魁故居、张连伟民居、王洪顺民居、王广林故居、马固村教堂及马固历史文化,对于两处未拆迁文物的保护工作,接受中国绿发会的监督。中国绿发会提起的这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对引导社会力量打一场文物保护的人民战争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开展文物公益诉讼探索实践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纳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范围。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监督部门,其法律监督对象主要基于诉讼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年以来,湖北、河南、广西、河北、云南、辽宁、内蒙古、陕西等8省(区)人大常委会,广州、太原、岳阳等3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有关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拓展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发布《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拓展办理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检察机关主动部署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年7月至年6月底,山西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涉及国有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集中办理了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发布涉及文物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将文物保护打造成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名片”。其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使用、改造古建筑文物公益诉讼案”和“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梵安寺文物保护不力行政公益诉讼案”列入山西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一方面利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推动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文物保护法治观念;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文物保护相关单位的文物保护法治观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体现了司法保护公益的良好效果。
年10月,福州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开展“福州古厝”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全面摸排本地古厝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时发现破坏文物违法行为及其背后监管不到位问题,主动研究分析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有效措施,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文物保护综合治理。年10月至年3月,福州市检察机关已发出涉文物保护诉前检察建议17份,围绕文物保护开展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守护民族记忆和民族根脉。
三是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进文物保护。
据统计,年至年,全国检察机关立足保护文物、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出发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堵漏建制、加强文物管理的检察建议件。
年12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明代古桥东门桥和虹桥“身陷”垃圾,遭人为破坏。经过充分调查、论证,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文化委员会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对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文委接受了检察建议并进行了整改。
年,被誉为西安古丝绸之路“第一桥”的西安厨城门一号桥遗址曾发生非法开挖事件,西安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民刑联动机制,在对涉嫌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向国土资源、文物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古建遗址保护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履行对辖区文物的保护和监管职责,避免其他古遗址继续遭到破坏。
年10月,福建闽侯县检察院在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中发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南宋丞相李纲墓周围环境脏乱差,车辆随意穿行墓道,且旁边建有活动板房,导致墓碑面临损毁灭失风险。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收到建议后,立即协调督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履职,整改周边环境并投入5万元专项整修资金,实现专人看护。
四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强化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促进文物保护。
年,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走访中发现,位于九水路号乙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存在被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做洗车场相关业务等商业营利、搭建构筑物和违法建筑等违法现象。李沧区检察院探索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监督的范围,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文物保护的法定职责。相关行政机关随后对该文物建筑使用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了依法查处,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完全恢复文物原状。为确保检察建议刚性和权威,李沧区检察院将相关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李沧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抓紧予以整改,组织执法人员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上的违法附属物进行了拆除,该建筑物的使用者也积极行动起来,对以往的洗车场等设施予以拆除并对建筑外观予以修缮。鉴于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涉案文物得到了保护,李沧区检察院依法撤回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为推动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聚焦“法人违法”风险,年3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检察机关将重点聚焦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转让或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长城上取土、开沟、挖渠、种植、养殖和放牧,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等8类违法情形开展监督。
发现对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将视情形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选择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将通过专项活动,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作,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案件线索研判、案件协查工作机制,以及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情况交流、类案分析,共同研究解决案件线索的认定、处理等疑难问题。同时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相关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营造合力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概括形式予以补充,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预留了空间。近年来,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形成了社会共识。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在《文物保护法》中增加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哪些“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
责编:芈韫婧
审核: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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