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年城区公办幼儿园划片摇号
招生工作方案
为规范城区公办幼儿园幼儿入园,办好全县学前教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摇号招生原则
全县城区公办幼儿园根据学位数实行就近、划片、免试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划片摇号招生。
二、摇号招生条件及区划
01
报名条件
1.凡户籍且居住在本县城区及两街道辖区,于年9月1日-年8月31期间出生的幼儿方能进入摇号招生报名。
2.幼儿园入园报名必须提供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备注1的户口簿(且在同一户口簿上)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挂靠亲友户口不予认可)
3.持绿卡的外来投资商、军(烈)属子女备注2、县级引进高端人才子女(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华侨、援藏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援鄂警察和医护人员子女入学除提供第1、2条中的证明外,由相关涉教部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名册,按居住地学区优先入园,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子女,按户籍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入园。
4.易地扶贫搬迁子女除提供第1、2条中的证明外,还须由涉教部门提供玉屏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证明材料。
5.外来随迁人员和进城务工子女除提供第1、2条中的证明外,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城镇职工社保凭证(进城务工材料)(以上证件限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区内取得)。
6.上述要求所有证件必须提供原件印证,复印件由报名登记点幼儿园存档备查。
02
摇号招生区域划分
1.县实验幼儿园招收文水社区、紫气山社区、北门社区、教场坝社区、四眼塘社区、平溪社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
2.玉屏县第二幼儿园招收火车站(汇金国际)、?阳村、马头田村、双桥安置点、皂角坪安置点(?阳安置点)、沪昆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户适龄幼儿和县城内有房无户的适龄幼儿,在限额学位内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3.平溪中心幼儿园招收红花村、北门社区(以?阳河北岸为界)和易地扶贫搬迁户适龄幼儿,在限额学位内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4.平溪第二幼儿园招收康华花园、平溪社区和康华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户适龄幼儿。
5.皂角坪中心幼儿园招收皂角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社区(有独立山村幼儿园的除外)、新店镇狸狮坪村和移民搬迁户适龄幼儿,在限额学位内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6.茅坪幼儿园招收茅坪村、移民搬迁户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7.飞凤幼儿园招收野鸡坪村、移民搬迁户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03
划片摇号招生方式
报名方式:城区设置5个报名点,分别为玉屏县实验幼儿园、玉屏县第二幼儿园、平溪中心幼儿园、平溪第二幼儿园、皂角坪中心幼儿园。
招生步骤:
1.符合幼儿园报名条件的到相关幼儿园进行登记。
2.经各园资格审定后进行现场摇号。
3.公示幼儿录取名单。
4.公示无异议后家长自行到相关幼儿园报名注册。
摇号时间:
1.登记摇号第一轮时间(7月19日8:30—10:30登记,10:30开始摇号):玉屏县实验幼儿园服务范围内幼儿。
2.登记摇号第二轮时间(7月25日8:30—10:00登记,10:00开始摇号):玉屏县第二幼儿园、平溪中心幼儿园、平溪第二幼儿园、皂角坪中心幼儿园服务范围内幼儿。
3.登记摇号第三轮时间(8月1日8:30—10:00登记,10:00开始摇号):第一、二轮未摇到号的幼儿、进城务工人员在玉屏县第二幼儿园、平溪中心幼儿园、皂角坪中心幼儿园的限额学位内补位摇号。
04
划片摇号招生注意事项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子女,按户籍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入园,本园在职教师子女就读本园不参与摇号。(未在教育局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注册的,自行选择民办园就读)
2.辖区内幼儿园的报名登记人数未满学位数的,则不需要进行摇号,幼儿可以直接就读该幼儿园。
3.居住在玉屏县第二幼儿园、平溪中心幼儿园、皂角坪中心幼儿园、茅坪幼儿园、飞凤幼儿园辖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与所属地幼儿园摇号招生,不参与县实验幼儿园、平溪第二幼儿园的摇号招生。
4.康华安置点搬迁户子女直接就读平溪第二幼儿园,皂角坪安置点(?阳安置点)、沪昆安置点、双桥安置点搬迁户子女直接就读玉屏县第二幼儿园,不需参与摇号。
5.在通过划片三轮摇号结束后仍未取得入园资格、户口不在辖区范围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幼儿自行选择城区内民办幼儿园就读。
三、招生纪律
1.城区各公办幼儿园务必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招生,若有违规招生的幼儿园,县人民政府将追究幼儿园园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教育局对违规招生的幼儿一律不予办理学籍。
2.此次报名采取实名制登记,报名登记摇号后不能自行变更与变卖。
四、城区公办幼儿园学位数及招生人数分配
县实验幼儿园:人(4个小班)
县第二幼儿园:人(小班4个、中班4个、大班4个)
平溪中心幼儿园:70人(2个小班)
平溪第二幼儿园:70人(2个小班)
皂角坪中心幼儿园:70人(2个小班)
茅坪幼儿园:90人(小、中、大班)
飞凤幼儿园:90人(小、中、大班)
本方案自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备注
备注1:《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备注2:军(烈)属包含: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烈士、因公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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