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瞒报,依规县委书记县长要追责
年5月29日,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发生一起死亡两人的安全事故瞒报事故。晋城煤监分局:认真传达领会王端武局长对赤峪煤矿瞒报事故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当前监察执法工作。王端武局长要求各监察组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针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露头就打,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等情形的,严格按照省政府《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严肃追责。
我国法律规定,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水县委书记梁宝明
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这也就明确的告知,文水县要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文水县委书记梁宝明、县长王峰要负领导责任。针对当地是否按照中央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那就看是否将国家的政策放在眼里的问题了,不按照规定施政,也是一种对国家法规的藐视,说明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还是很严重的。
文水县县长王峰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并用“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不对责任者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就是对法治的不尊,对死者的亵渎,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对事故企业的纵容,就算这样的企业给当地政府税收贡献的再多,缺乏了社会公德,藐视了社会的监督,也会走不远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县委书记梁宝明、县长王峰不闻不问,这实际就是对企业违法的一种支持纵容,鼓足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所以说,企业违法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得不到惩处,对当地主管领导不进行追责,难免该地区煤企在以后的发展中“血煤”事件再次发生。
山西省是产煤大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也是在所难免,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忽视了安全生产,这才是最大的隐患,只要是钱能摆平的,就不算个事,所以才会发生瞒报的现象,也就是不依法依规处理,藐视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再有就是,发生了多次的安全生产事故,山西省并没有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瞒报事故的当地主要领导官员,让法规丧失了威慑力量,最终的结果就是:该生产生产,该瞒报瞒报,对主要领导是绝对不能安规处理的。这样下去,安全生产事故瞒报也就顺理顺章了。笔者故此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瞒报,不按规追领导责任才是最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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