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晋人社厅发[]50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第三条:“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从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84号)第四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广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请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人员,务于9月30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
特此通知
文水县社保所
年9月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