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6月1日,《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踩着青春的脚步配合着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人们按捺不住热烈的情怀和已久的期待积极投入其中。当真正实施时,垃圾如何分类、如何投放、违反规定投放承担什么责任······您都清楚了吗?请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谁是垃圾分类主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从我做起生活垃圾该分几类?居民家庭怎样做好垃圾分类可设置“两桶一袋”,“两桶”及厨余垃圾投放器、其他垃圾投放器,“一袋”即可回收物收集袋。可在厨房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客厅、厕所设置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居民家中的有害垃圾直接交投到小区有害垃圾投放容器。
办公区如何做好垃圾分类?每个办公室内因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公共区域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位应集中设置废旧报纸、纸张等可回收物储存点,定期预约有资质单位或人员上门回收。单位应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定期预约经认定的危险废物运输和经营企业及时清运。
违规投放将如何处罚?《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垃圾投放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及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分类规定的行为将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由有关部门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讼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用实际行动为文水环境污染治理贡献一份检察力量,让“检察蓝”成为“天空蓝”的忠诚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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